起訴離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么區別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訴訟能夠提高訴訟速度,保證當事人救濟權利的效率。那么起訴離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么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起訴離婚的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一)一審判決可以開完庭后就出結果,也可以擇日宣判。
(二)簡易程序就是程序簡化,時間短,一般20天出判決。
(三)普通程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是3個月審結。理論上開完庭應該就能出結果了,因為開完庭法官就對案件事實和需要適用的法律已經清楚,但是鑒于種種原因,在實踐中,開完庭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出結果。簡易程序就是案情簡單的案子,由一名審判員來開庭審理,實踐中簡易程序開完庭的案件要上審委會討論后才能出結果,不會開完庭就出結果。 普通程序就是案情較復雜,適用簡易程序不能查清案情的,需要由三名以上(一般都是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案件。 一般來說簡易程序都是案情比較簡單的,但是因為要上審委會,所以有時候會造成反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反倒結果出的慢的情況(極少數情況)。
二、起訴離婚簡易程序怎么走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三、離婚起訴開庭多久判決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做: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起訴離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可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起訴離婚立案之后多長時間必須開庭審理,而是只要求在3個月或者6個月內審結。因此一般情況下,在立案之后20日至30日內開庭的幾率比較大,極少數情況可能需要幾個月之后才組織開庭。大多數離婚案件均在3個月內作出了判決,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涉外離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