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能否分得孫子女的死亡賠償金
案情:王軍與李菊原來是夫妻,1988年6月生了一個兒子叫王宇。1990年8月王軍和李菊兩人自愿離婚,王宇跟著王軍生活。1991年王軍與黃霞結婚(未領取結婚證,屬于事實婚姻),并且生了一個孩子叫王翔。王軍與李菊離婚后,王宇就一直跟著爺爺王魁、奶奶孫英共同生活一直到他成年。王宇和王魁、孫英共同生活期間王軍僅支付王宇小部分生活、教育費用,大部分費用由王魁、孫英以王魁的退休工資等支付。2010年8月21日15時25分,王宇遭遇車禍死亡。王宇的父親王軍、生母李菊、繼母黃霞通過訴訟獲得賠償款共計400000余元。后孫英以自己是王宇實際撫養人為由,要求分配王軍、黃霞已獲得的部分賠償款,王軍以將來孫英尚需自己贍養為由予以拒絕。
關于本案中孫英是否有權要求分配其孫子王宇的死亡賠償金,在實踐中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一般參照遺產進行分配,孫英系王宇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其無權要求分得王宇的死亡賠償金。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孫英并非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其與王宇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在共同生活期間履行了大部分的撫養和監護職責,故其有權分得死亡賠償金的適當份額。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對受害人盡到較多撫養義務的近親屬適當分得死亡賠償金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撫養、教育子女本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但在我國,尤其在農村,由于種種原因有相當一部分老人實際承擔著撫養、照顧孫子女的重擔。如果父母平時對子女關心甚少,不履行父母應盡的義務,子女死亡時卻獲得了巨額賠償,而對孫子女的成長真正付出多年心血和財力的實際撫養人卻因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得不到適當的補償,明顯有失公平。故對死者盡到較多撫養或贍養義務的近親屬即使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亦應有權分得死亡賠償金的適當份額。本案王軍以孫英尚需自己贍養為由拒絕付款顯然不能成立,因贍養是其對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與本案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應將兩者混為一談。
其次,對受害人盡到較多撫養義務的近親屬適當分得死亡賠償金順應人性的樸素情感。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近親屬遭受的間接損害而賠償的費用,而因受害人的死亡對與其長期共同生活的近親屬造成損害是顯而易見的。在我國,老人對與其共同生活的孫子女往往會不遺余力地投入了大量的財力和精力,而且具有極其深厚的感情,其感情付出往往比之父母更甚。孫子女的死亡將對撫養其長大的(外)祖父母造成巨大打擊是不爭的事實。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金并無包含關系,死亡賠償金僅僅被界定為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但相對于我國目前法院所支持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而言,相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數額不但在經濟上對被害人近親屬是一種補償,實際上該筆款項對被害者近親屬心理具有不可否認的撫慰作用。在此情況下,如果對孫子女盡了較多撫養義務的(外)祖父母無權對孫子女的死亡賠償金提出任何主張,則有悖于人之常情。
第三,因我國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采取繼承喪失說,故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一般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即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分配。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但筆者認為,正如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參照繼承法的上述規定,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對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進行分配時,對受害人盡了較多撫養或贍養義務的近親屬既有權主張分得受害人適當的遺產,亦有權主張分得適當的死亡賠償金,而不應一概以繼承的順位做絕對化的處理。
第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故因受害人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為受害人的近親屬。我國《民法通則》中對近親屬的界定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僅規定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并未對近親屬的權利順序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內,對受害人盡到較多撫養或贍養義務,與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具有高度緊密性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之外的近親屬,分得適當的份額,與我國目前法律、法規對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規定并不相悖。
當然,我國素有扶老攜幼的傳統。在現實生活中,父母輔助子女撫養下一代的情況非常普遍。但筆者認為,輔助行為與承擔主要的撫養、教育義務具有較大區別,應區分對待。如孫子女主要還是隨子女共同生活,由子女主要照料其生活、學習,祖父母僅是對其子女進行適當協助,則仍然應當按照繼承法規定的順位分配死亡賠償金。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法官應當根據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之外的其他近親屬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時間長短、經濟和精力的付出情況,酌情確定其是否有權主張分得適當的份額以及應當分得的具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