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有效婚姻
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在結婚的形式要件問題上,多數國家采取的是民事 登記方式;部分國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臘和塞 普路斯等則奉行宗教儀式;部分國家如英國,丹麥, 瑞典等則采取民事登記和宗教儀式相結合的方式; 少數國家如印尼和蘇丹等則采取事實婚姻方式,只 要男女雙方在事實上依習俗以夫妻身份同居,即構 成有效婚姻. (一)婚姻締結地法即在結婚的形式要件問題上適用婚姻舉行地法,其 理論依據就是傳統的"場所支配行為"論.該原則 要求,依婚姻舉行地法規定的方式締結的婚姻,在 其他國家也應被認為有效.這一作法是各國較普遍 采用的作法. (二)當事人本國法即在結婚形式要件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該原 則要求,凡本國公民,無論在何處結婚,其方式必 須遵守本國法的規定.這是前述如西班牙,葡萄牙, 希臘及塞普路斯等在結婚形式要件上奉行宗教方式 的國家所采取的作法. (三)混合制即在結婚形式要件問題上,或以婚姻締結地法為主 兼采當事人屬人法;或以當事人屬人法為主兼采婚 姻締結地法. 在結婚形式要件問題上,若單純采用婚姻締結地法 或當事人本國法,便會產生所謂"跛腳婚姻" (Limping Marriage). 案例德國男子某甲25歲,來我國任職,某西班牙女子23 歲,二人結識在我國請求結婚.(德國法婚齡男子 25,女子24,結婚形式為登記,西班牙規定男22歲, 女20,婚姻形式宗教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