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與中國人在境外結婚問題
對雙方均是中國公民在國外結婚應適用的法律, 《民法通則》也無規定,但可參照外交部,最高人 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 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即 "嚴格按照我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 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外理." 原則上適用婚姻締結地法,但如果當地有關當局為 此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意見,若其婚姻違反我 國婚姻法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定, 我方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的有效性,也不能為其出具 任何證明. 一對在外國留學的中國青年在外國的婚姻登記機 關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國法院提起離婚 訴訟.其中男方當事人以該婚姻未在中國婚姻登 記機關登記為由,主張該婚姻在形式上無效,請 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目的是在財產處 理上獲得好處).而女方當事人主張該婚姻關系 無論是按照結婚地的外國法還是當事人雙方的本 國法都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締 結地法履行了婚姻登記手續,因而應該是合法婚 姻關系. 請問:對于該婚姻關系我國法院應該適用哪國法 律判斷其效力?為什么? 英國人喬治生于1977年,1995年來中國,在北京 ××學院就讀.讀書期間與本校中國女學生王芳相 識并產生戀情.1997年9月,王芳畢業后在一家外資 企業找到工作,二人決定結婚,并到王芳住所地的 街道辦事處進行結婚登記.辦事處工作人員認為, 他(她)之間的婚姻屬涉外婚姻,應到區人民政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喬治與王芳遂到區政 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了喬治提供的證明材料后認為,喬治現年20歲,不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年齡的規 定,而且沒有按照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 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提供有關證件,系證件不全, 決定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