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婚姻法
伊朗(1931-1931)
登 記
第一條 每一結婚行為、離婚行為或撤銷離婚的行為均應在實施之前,在法律規定的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對上述行為拒不辦理登記的,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
第二條 根據法律規定簽發的書或書,構成結婚或離婚的法律證據。
未成年人結婚
第三條任何人與低于《伊朗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條規定的最低年齡的,或者順從于一方當事人低于前述最低年齡的婚姻的,均應被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如果女方年齡低于十三歲,應當處以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監禁。在所有情形下,還可以另處2000里亞爾單位以上20000里亞爾單位以下的罰金。
結婚合同中的規定
第四條 婚姻當事人在結婚時可以約定任何不違反婚姻目的的條件。妻子可以約定,如果其丈夫失蹤,長期未對妻子履行生活費用給付義務、毆打妻子、或者以無法忍受的方式虐待妻子,妻子有權請求法院代表丈夫作出不可撤銷的離婚判決。
以欺詐方式獲得的同意
第五條 任何當事人為了結婚而通過欺詐手段騙取對方同意的,應當處以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
重 婚
第六條 男子在結婚時必須告知對方自己是否已婚。提供虛假情況的,應當根據前條規定判處監禁。
第七條 在所有上述情形下,受害方均可提起訴訟;所有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累計。
第八條 配偶雙方應當根據最大善意的原則行事。
第九條 生活費用包括居住、吃飯、穿衣和必要的家庭用品。
第十條 夫拒絕提供生活費用的情況下,妻子有權訴諸法院。法院應當確定生活費用的金額,并責令丈夫支付。
如果法院裁定得不到執行,妻子有權提起請求離婚之訴。
第十一條 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丈夫有權為妻子決定住所。
第十二條 妻子由于對嚴重的身體或者經濟利益的侵害而感到恐懼,而離開丈夫居住房屋的,不得強迫其返回居住,妻子在分居期間,不喪失生活費用的請求權。
第十三條 在前條規定的情況下,配偶雙方應當決定妻子的居住場所,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其近親屬決定;沒有近親屬的,由法院作出裁決。
第十四條 妻子可能不征求丈夫的同意,隨意自主支配其財產。
子女的
第十五條 母親對兒子負責監護,直至其年滿二歲,然后由父親行使監護權;母親對女兒的監護權可以行使到女兒年滿七歲。
第十六條 在監護期間,母親另嫁他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拒絕看管子女的,父親應當負責看管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