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香港、臺灣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香港、臺灣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節錄)
安徽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號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號請示報告均已收閱。現答復如下:
(一)略
(二)關于居住大陸的配偶一方要求與居住香港、臺灣的他方離婚的案件管轄問題,我們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見,即:香港、臺灣不是涉外問題,對于涉及港、臺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為涉外案件處理,一般的應當由要求離婚的一方的所在地縣(市)法院作一審受理。……對于發往港、臺的審判文書,必須經上一級法院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