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研究
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是世界各國國際私法所調整的重要內容。各國司法權的獨立,涉外婚姻的大量發生,加上各國對婚姻關系的法律規定不同,同時卻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外國法的涉外效力,由此產生了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
現在,各國人民之間交往頻繁,涉外婚姻關系愈加復雜,如果一國之離婚判決在外國不能發生效力,不僅影響當事人利益,其他利害關系人之利益也可能受到損害,故各國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多在有條件下加以承認。本文從我國出發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作一點研究。
一、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概念
(一)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外國”應作廣義理解,它是指國際私法意義上的“外國”,不僅是政治意義上的外國,有時也指一國內,判決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另一個法域。[1]例如在英國,就英格蘭而言,把蘇格蘭和北愛爾蘭法院的判決是當作跟德國、法國等外國法院判決一樣看待的。
香港、澳門已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回歸祖國,但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各地區法律地位平等,并享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各自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只在其法域內具有效力,若要在對方法域具有效力,該判決必須經對方法院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26日公布實施《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在介紹該司法解釋時,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唐德華先生特別強調“‘一個中國’是我們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個部分,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不能分割。人民法院對臺灣地區有關民事判決的認可,是臺灣地區與祖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司法協作關系,與國家之間的相互承認判決有著本質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