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在中國的是否被承認和執(zhí)行
1、 如何申請我國法院對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
在我國申請承認外國的離婚判決書,首先看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與我國有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xié)議的規(guī)定申請承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國籍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的內容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2)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3)、傳喚應訴情況;(4)申請事由及請求;(5)其他情況的說明。
申請人應該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 對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應如何申請中國人民法院的承認
當事人申請中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應按法釋(2000)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個問題的規(guī)定》辦理。該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為:
(1) 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2) 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再婚登記。
(3)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
找法編輯為您推薦更多文章(專題)知識: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