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摘要: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主要是基于對判決國法律的尊重,為當事人再次在中國締結婚姻關系掃除法律障礙。承認外國離婚判決對當事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中國境內,在中國境內的婚姻關系終止時間應從該判決倍中國法院承認之日起算。
關鍵詞:離婚;涉外離婚;外國離婚判決
各國的主權獨立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各國國內司法權歸于各國自主擁有,在國與國之間訂立各種設計司法判決協議之前,各國均僅對本國的判決予以承認并執行,對外國的判決一般均不予認可,而無論該判決是否涉及民事或刑事。隨著時間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各國之間的往來越來越多,這種交往不僅僅體現在經濟交往方面,也體現在各國人之間的流動之上。婚姻關系作為一個社會最為基本的社會關系,其狀態的穩定以及終結直接影響著當事人最為基本的民事權利。
一、 離婚判決被各國承認的原因
民法系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及財產關系。自然人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單位,做為自然人的最為基本的關系之一即為婚姻關系,婚姻關系的產生為自然人之間建立起夫妻關系,從而給予夫妻關系產生諸多權利和義務。各國無不把婚姻的締結與終止作為民法最為基本的法律關系范疇。自然人既然因婚姻關系成為夫妻雙方,也因離婚而結束雙方的婚姻狀態,從而將雙方的婚姻狀態恢復到締結婚姻之前,為各自重新締結新的婚姻做好準備。
現今的社會早已結束了封閉自固、老死不相往來的狀態,人在世界各國進行著快速的流動、遷徙,從而也為不同國籍人之間締結婚姻狀態創造了條件。不僅是不同國籍人的婚姻締結成為可能,同一國人在異國生活并締結婚姻也很正常。同樣,在國籍以外的國家夫妻雙方通過司法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狀態也成為經常出現的法律現象。
由于婚姻關系是一種最為基本的社會關系,婚姻關系的產生、存在、和終止和自然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密切相關,同時婚姻關系的產生、存在、和終止一般也不會對原居住國的司法管轄產生不利的影響。在一般承認在國外締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各國一般也對在國外解除婚姻關系采取寬泛認同的司法態度,在不違背本國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均予以認可,只不過認可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二、 我國承認離婚判決的歷史
早在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波蘭法院對雙方都居住在波蘭的中國僑民的離婚判決在中國是否有法律效力問題的復函中即明確指出:波蘭法院對雙方都居住在波蘭的中國公民間的離婚案件所作的判決,如果在實體上和程序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都沒有抵觸的時候,我們承認這種判決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其時,我國剛建國即對外國離婚判決采取了寬泛的對待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