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禁止涉外婚介
出國后反悔而離婚
顧芳49歲的時候與63歲的外籍男子池袋久名在我國登記結婚,兩人均系再婚。
顧芳稱,結婚初期兩人關系尚可。移居國外后,兩人頻頻因為瑣事發生矛盾,此后一直分居,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顧芳要求判決兩人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顧芳與池袋久名分居多年,導致原告堅持要求離婚,法院予以準許。
王飛介紹,目前涉外離婚訴訟案原告多為女性,一般以40至50歲者居多,且基本上是再婚。女方文化程度低,多半沒有工作或沒有較好的工作,結婚的主要目的之一系改善現有的生活狀況。
王飛表示,涉外離婚訴訟案件的第二大類,就是女子和外籍男子結婚,原本以為可以在國外過上更好的生活,或者可以在國外找到好的工作,出國后卻發現國外的月亮并不比中國的圓,心理產生落差,對婚姻反悔,要求離婚。
介紹者收高額費用
7年前,43歲的毛玲聽人說在日本打工很好賺錢,一心想去日本。通過辦簽證的人介紹,毛玲認識了日本籍男子尚明一。認識的第二天,毛玲就與自己的丈夫離婚,并與尚明一登記結婚。
結婚后尚明一便返回日本,毛玲依然和自己的前夫生活在一起,且沒有與尚明一保持聯系,兩人也從未共同生活。然而,事與愿違,毛玲未能按計劃順利出國,于是就向法院提出離婚。
毛玲稱:“我們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夫妻,他未能幫我辦出國的相關手續。”讓毛玲感到心痛的是,她當時為了負擔尚明一的生活起居,以及支付介紹人費用等總共花了7萬元。如今,尚明一的人都找不到了,毛玲白花了錢也只能自認倒霉,只希望法院能夠判決兩人離婚。
“在一些涉外婚姻案件中,牽扯到了介紹人中間收取費用的情況,這讓案件變得更復雜了。”王飛表示,我國禁止進行涉外婚姻中介介紹,但是一些“介紹人”仍變著法子從中獲利。
王飛介紹,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確實發現中間人在涉外婚姻中收錢的情況,但多以“朋友”、“親戚”的名義,很難對其定性并追究責任。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處長周吉祥在接受采訪時明確表示,婚姻登記機關不可能對男女雙方結婚目的作出判斷。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的是形式要件,而非實質要件。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只是行政確認,而非行政審批。只要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自愿來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行政部門就應當為其辦理相應的手續,倘若不予登記,反而會構成行政不作為。
上海市婚介機構管理協會秘書長江明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目前涉外婚姻介紹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國內婚姻介紹機構或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對已成立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查處取締;對在婚姻介紹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要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文中涉外婚姻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