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結婚形式要件
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在結婚的形式要件問題上,多數國家采取的是民事 登記方式;部分國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臘和塞 普路斯等則奉行宗教儀式;部分國家如英國,丹麥, 瑞典等則采取民事登記和宗教儀式相結合的方式; 少數國家如印尼和蘇丹等則采取事實婚姻方式,只 要男女雙方在事實上依習俗以夫妻身份同居,即構 成有效婚姻. (一)婚姻締結地法即在結婚的形式要件問題上適用婚姻舉行地法,其 理論依據就是傳統的"場所支配行為"論.該原則 要求,依婚姻舉行地法規定的方式締結的婚姻,在 其他國家也應被認為有效.這一作法是各國較普遍 采用的作法. (二)當事人本國法即在結婚形式要件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該原 則要求,凡本國公民,無論在何處結婚,其方式必 須遵守本國法的規定.這是前述如西班牙,葡萄牙, 希臘及塞普路斯等在結婚形式要件上奉行宗教方式 的國家所采取的作法. (三)混合制即在結婚形式要件問題上,或以婚姻締結地法為主 兼采當事人屬人法;或以當事人屬人法為主兼采婚 姻締結地法. 在結婚形式要件問題上,若單純采用婚姻締結地法 或當事人本國法,便會產生所謂"跛腳婚姻" (Limping Marriage). 案例德國男子某甲25歲,來我國任職,某西班牙女子23 歲,二人結識在我國請求結婚.(德國法婚齡男子 25,女子24,結婚形式為登記,西班牙規定男22歲, 女20,婚姻形式宗教形式) 1,甲和乙的婚姻效力應適用何國法為準據法? 2,該婚姻在德國,西班牙和其他國家的效力如何? 中國公民王偉,男性,現年21歲.中國公民張莉, 女性,現年19歲.王偉與張莉是鄰居,自幼相處, 兩小無猜,二人決定結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辦 事處登記.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認定兩人未到法 定婚齡,不予登記.為了達到結婚目的,王偉, 張莉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新加坡,泰國,馬來 西亞旅游團,在泰國按宗教方式舉行了結婚儀式. 回國后,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偉死于一場意外車禍.為遺產繼承問 題,張莉與王偉的親屬發生糾紛.張莉認為自己 是王偉的妻子,與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繼 承人之一.王偉親屬認為,張莉與王偉未進行婚 姻登記,在泰國按宗教儀式舉行了婚姻儀式違背 我國法律關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規定,無效婚姻, 因此,不是遺產繼承人. 1.我國法律對婚姻形式要件是如何規定的? 2.婚姻締結方式有幾種類型? 3.法院認定張莉不享有繼承權是否正確,試說明 理由. 法院認為:王偉,張莉在婚姻實質要件不符合我 國法律規定的情況到泰國采取宗教方式結婚,婚 后回國居住,是規避我國法律的行為,其婚姻無 效,采用宗教方式結婚,我國法律不予認可.張 莉對王偉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