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忙著打官司離婚,一邊背著妻子偷偷賣房
2011年7月19日,李小姐通過中介介紹,與劉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以92萬元購買了劉先生在桂城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并約定當年12月1日交樓。
得知雖然房產證是登記在劉先生個人名下,但是劉先生是有妻子的,所以李小姐就問劉先生賣房是否征得了妻子的同意,劉先生表示自己就可以作決定了。由于急著買房,好不容易看中,加上中介也在一旁慫恿,李女士也就在合同上簽下了名字,并在兩天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18400元,向劉先生支付了定金10萬元及首付款20萬元。
然而,就在李小姐一門心思等著房屋過戶的時候,她卻接到劉先生打來的電話,告訴她“房子無法過戶”。
原由 房子被判給了妻子
原來,劉先生收到了法院送達的離婚判決書。
7年前,劉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因性格不合,劉先生于2010年9月向南海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駁回其訴訟請求。2011年7月11日,劉先生再次向南海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這一次,張女士也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得上述房屋,并提供證據證明:房屋首付款是自己支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經審理,南海法院最終判決準許雙方離婚,上述房屋歸張女士所有。因此,劉先生也就無法將房屋轉手賣給李小姐。
判決 出賣方退定賠錢
李小姐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協助解決,但張女士不愿協商。李小姐只好將劉先生和張女士都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首付款,并賠償包括中介費、利息及逾期交樓違約金等損失。
劉先生承認自己負有責任,而張女士對此前的房屋交易完全不知情。
南海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判決已認定案涉房產為兩被告離婚前夫妻共同財產,劉先生未經共有人張女士同意,自行與李小姐簽訂賣房合同,李小姐亦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與劉先生的房屋買賣獲得張女士的認同,故該合同應屬無效。
劉先生起訴離婚時主張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征得張女士同意就自行處分房產,主觀上存有惡意,對造成合同無效的后果存有過錯。最后,法院判決劉先生返還定金10萬元、購房款20萬元,賠償中介費18400并支付相關利息予李小姐。
法官提醒 賣房須征得共有人同意
法官提醒,目前房產糾紛逐年增多,房產作為一般家庭的最大資產,無論是買房還是賣房都要十分謹慎。作為買方,要全面了解房屋的信息,包括有無共有人、有無辦理抵押等等;而作為賣方,也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賣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