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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遺囑公證細則
【題 目】遺囑公證細則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發文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7號 【注】 (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遺囑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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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法釋義三十五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釋義】 本條是關于復婚的規定。 復婚,是指離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記結婚,恢復夫妻關系。 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復婚,可以通過辦理恢復結婚登記,重新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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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法釋義三十四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的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的規定進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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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頒發《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處理原則》的指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發布文號: 外交部經與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法制委員會、中央華僑事務委員會及內務部研究后擬訂之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處理原則,業經政務院修正,并于一九五四年六月七日批準試行。今將該原則頒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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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三十三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釋義】 本條是關于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的規定進行了完善。 一、對軍人婚姻特別保護的意義 軍隊是執行國家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人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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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三十二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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