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2011-11
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外僑的不動產繼承問題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你司1982年5月11日1982領4字第170號來函收到。關于外僑的不動產繼承問題,經研究,基本同意你司的意見。在我國民法公布實行前,有關繼承問題,應依據我國婚姻法以及有關規定精神處理: (1)195
→ -
24
2011-11
婚姻法規釋義三十九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釋義】 本條是有關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離
→ -
24
2011-11
婚姻法釋義三十八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
23
2011-11
房產繼承和委托手續
發布部門: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 發布文號: [80]市房產字第543號 城郊各區縣房管局: 關于私有房屋產權繼承以及委托手續等問題,經征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意見,在民法未頒布前,暫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繼承: 1.產權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
→ -
23
2011-11
婚姻法三十七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
→ -
23
2011-11
婚姻法釋義三十六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
→